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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貸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部為協助家畜(禽)相關業者改善生產有關設備及經營體質,以降低生產成本,並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另為輔導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畜牧場與從事禽畜糞再利用之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有效防治畜牧污染,避免造成公害,以維護生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四)畜牧污染防治類:1.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2.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2000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600萬元。(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六)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5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七)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借款人貸款二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以上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未包含前項第四款者,以所貸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之金額為準。(二)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包含前項第四款者,為第四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加計所貸第四款以外之其他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之合計金額。 新貸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2.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2000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600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六)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5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七)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借款人貸款二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以上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未包含前項第四款者,以所貸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之金額為準。
(二)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包含前項第四款者,為第四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加計所貸第四款以外之其他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之合計金額。
新貸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業部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二)畜牧污染防治類: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四)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業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豬隻飼養方式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之乳牛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2.未達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五)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登記有案之蛋品生產運銷合作社。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業部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業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豬隻飼養方式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之乳牛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五)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登記有案之蛋品生產運銷合作社。
檢附符合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電話: (02)2381-2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