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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主管單位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計畫目標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使用,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及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範,且該空間面積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係提供予文創事業使用,並提出具體空間修繕規劃、空間使用計畫。

申請資格


(一)空間提供者。

(二)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須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

(三)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申請:

1、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2、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3、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四)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並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五)不曾獲本計畫補助者。

申請時間


113/03/16~113/04/30

申請方式


案採線上申請辦理,將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公告。申請人應於上述申請時間至上開網站申請並上傳相關檔案。

申請案如具特殊或時效性,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資金額度


(一)空間提供者負擔下列租金或費用之一者,得給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1、因無償或優惠提供空間而減少租金之收益。

2、設置或修繕創作、育成、展演設施之費用或其貸款利息。

3、已繳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4、水費、電費、保險費或其他維持空間及其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

(二)同時申請上述租金及修繕費用補助者,本部得擇一給予補助。

(三)申請補助上限以新臺幣100萬元(含稅)為原則,計畫期程以一年為原則;惟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補助上限或計畫期程之限制。

諮詢窗口


洪小姐(02)8512-6590

林先生(02)8512-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