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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機構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並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
1.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為原則。2.新創事業申請本方案投資,若已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10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本方案對該事業初次投資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3,000萬元,惟不超過該投資機構投資金額。3.本方案已投資事業後續辦理增資時,本方案參與該事業後續現金增資金額加計已投資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 1 億元。
1.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為原則。
2.新創事業申請本方案投資,若已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10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本方案對該事業初次投資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3,000萬元,惟不超過該投資機構投資金額。
3.本方案已投資事業後續辦理增資時,本方案參與該事業後續現金增資金額加計已投資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 1 億元。
施行日至114 年12月 31 日止均得受理申請
本方案投資設立登記在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新設或增資擴展(現金增資)且未辦理公開發行或尚未進入資本市場(含興櫃、上櫃及上市)者為限。新創事業應係指:1.設立時間未逾5年。2.實收資本額或過往累計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3.上述條件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方案投資設立登記在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新設或增資擴展(現金增資)且未辦理公開發行或尚未進入資本市場(含興櫃、上櫃及上市)者為限。
新創事業應係指:
1.設立時間未逾5年。
2.實收資本額或過往累計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
3.上述條件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 申請人應依據本方案、作業要點及申請須知,提供完整申請資料,向本方案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應於提交申請文件當日起算2週內備齊相關資料,執行機構始正式受理申請及提供受理憑證;如申請人逾2週仍未繳齊文件,或因故變更、替換已提交之申請文件,執行機構將於資料全數備齊後,始再繼續辦理受理及審議相關作業。 (三) 執行機構檢視投資申請案資料完整,且確認符合本方案投資規範,始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 (四) 申請案經審議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審議決議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覆;覆審案件之表決計算方式,以初審及覆審委員總出席人數及總表決同意票數合併計之。 (五) 本方案已投資事業辦理現金增資申請本基金超額認購,未獲審議通過者,再申請覆審時,本基金至多依原持股比例參與認購。 (六) 受理機構及地點:「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服務辦公室(即本方案執行機構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臺北松山區民生東路4段133號10樓C室)。
(一) 申請人應依據本方案、作業要點及申請須知,提供完整申請資料,向本方案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應於提交申請文件當日起算2週內備齊相關資料,執行機構始正式受理申請及提供受理憑證;如申請人逾2週仍未繳齊文件,或因故變更、替換已提交之申請文件,執行機構將於資料全數備齊後,始再繼續辦理受理及審議相關作業。
(三) 執行機構檢視投資申請案資料完整,且確認符合本方案投資規範,始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
(四) 申請案經審議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審議決議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覆;覆審案件之表決計算方式,以初審及覆審委員總出席人數及總表決同意票數合併計之。
(五) 本方案已投資事業辦理現金增資申請本基金超額認購,未獲審議通過者,再申請覆審時,本基金至多依原持股比例參與認購。
(六) 受理機構及地點:「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服務辦公室(即本方案執行機構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臺北松山區民生東路4段133號10樓C室)。
創投公會:(02)2546-5336